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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財團法人同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依第25條第 6項第 1款裁處, 究係一違規行為或數違規行為應分別處罰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11.05. 法律字第108035151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5日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同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依第25條第 6項第 1款
       裁處,究係一違規行為或數違規行為應分別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8年 8月26日環署綜字第1080062925號函。
     二、按「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
       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行政罰法第24條第 1項及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行為人違法之行為如評價為一行為(包括『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上一行為』
       ),縱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亦僅能依同法第24條規定裁罰;如認係數行為則
       應依同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罰;至違法之行為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
       乃個案判斷之問題,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之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
       具體個案之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之
       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立法意旨、制裁之意義、期待可能
       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本部 102年 7月 3日法律字第 10203502330號
       函參照)。
     三、次按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
       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
       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第 1項)。財團法人設有
       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
       ,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第 2項)。」上開
       第 2項主要係在規範如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將第 1項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
       及財務報表,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並連同監察人製作之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
       管機關備查。亦即,未設有監察人之財團法人,應將「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
       機關備查(第25條第 1項);而設有監察人之財團法人,則應將「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表」及「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第25條第 1項、第 2項)。關於本件貴
       署所詢財團法人同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未將「工作報告及
       財務報表」及「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之案情,係以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從一重裁處。至於其他具體個案違規情形如何適用裁處規定,仍
       應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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