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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大院為調查「泰源事件案」向本局調取之政治檔案複製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否 向大院申請應用一案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8.10.08. 檔應字第10800060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8日
    主旨:有關大院為調查「泰源事件案」向本局調取之政治檔案複製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否向大院申請應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大院 108年 9月24日院台國字第1082130324號函。
     二、按檔案法第 2條第 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略以,檔案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
       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鑑於旨揭政治檔案複製資料已隨附於調查案納為
       大院之機關檔案,請大院依檔案法規定辦理檔案開放應用事宜。
     三、至旨揭調查涉屬政治檔案者,請大院依政治檔案條例第八、九、十一至十三條規定,
       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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