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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生證明書」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需否填具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06.15. 台內戶字第10902429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6月15日
一、按衛生福利部 103年10月 3日部授國字第1039803119號函略以,出生證明書係提供醫療
院所接生人填寫出生資料,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為目的。次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
署(以下簡稱國健署) 109年 6月 9日國健監測字第1090123046號函復略以,出生證明
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係由國健署前身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93年
1月 1日啟用預留之欄位,以備後續相關資料整合及運用。
二、按民眾申辦出生登記繳驗之出生證明書係由醫療院所出具,以證新生兒出生事實,預留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非提供戶政事務所填具之用。次按新生兒之父母於出生證明
書上約定其子女之從姓及命名,係依民法及姓名條例規定,父母於出生登記前應為之法
定事項。是以,出生證明書上登載之出生事實及約定事項涉文書內容之責任歸屬及適法
性,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請人提出之出生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按
民眾申辦出生登記繳驗之出生證明書係由醫療院所出具,以證新生兒出生事實,預留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非提供戶政事務所填具之用。次按新生兒之父母於出生證明書
上約定其子女之從姓及命名,係依民法及姓名條例規定,父母於出生登記前應為之法定
事項。是以,出生證明書上登載之出生事實及約定事項涉文書內容之責任歸屬及適法性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請人提出之出生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
應留存正本,爰宜保留登記時之原始內容,不宜由戶政事務所增刪修改。
三、末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戶政事務所受理登記時配賦,係戶政機關控管身分代碼之行
政管理措施,爰未規定需於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填具配賦之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倘民眾有證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需求,得申請戶籍謄本或出生登
記申請書影本予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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