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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教育訓練期間年資得否併計支給公務人員地域加給年資加成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01.14. 總處給字第1090024651號E-mail回
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4日
一、案經轉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9年 1月9 日公訓字第1090
000112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屬性質特殊訓練,
有關其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類別、期間、津貼支給標準等事項,係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
授權,擬訂年度訓練計畫函送該會核定後實施。又本案因涉內政部(警政署)擬訂訓練
計畫規範緣由及實際執行事項,經該會函洽內政部 109年 1月 3日內授警字第10801515
83號函略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公假至中央警察大學接受教育訓
練10個月,未有在山僻地區服務之事實,自不符合支給地域加給之要件。
二、依前開保訓會及內政部函說明,案內人員於占缺教育訓練期間未符支給地域加給,自無
法併計支給地域加給年資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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