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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文化資產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買賣是否可酌予減免相關稅賦乙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2.12.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1399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說明:
     一、略。
     二、文化資產保存是國家文化傳承最重要的憑藉,面對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權益保障, 105
       年 7月27日修正發布施行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即規定主管機關應提
       供專業諮詢、協助保存、補助經費、容積移轉補償、授與榮銜、提供獎勵與稅賦減免
       等各種協助及獎勵機制。
     三、其中文資法第99條至第 100條即係有關文化資產之房屋稅、地價稅、遺產稅、所得稅
       等相關稅賦減免之規定,至於來函建議將稅賦減免範圍擴大至印花稅、契稅、土地增
       值稅或財產交易所得稅乙事,對於文化資產所有權人可提供實質之獎勵,本部甚表支
       持,惟擴大租稅減免規定是否造成國家稅基之侵蝕與稅收之損失,仍有待研議其效益
       並辦理稅式支出評估,另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
       ,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
       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以符合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大法官釋字
       第706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爰有關貴府來函建議,將列入未來文資法修法時通盤考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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