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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建議出生登記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案件開放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
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12.07. 台內戶字第10901456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7日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出生登記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案件開放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年11月27日新北民戶字第1092315010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
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薄內註
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次按原住民族委員會 105年 1月 7日原民綜字第 1050000567號函略以
,當事人欲直接發生、消滅或變更其法律上原住民身分,應由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
所受理。
三、查原住民身分係採登記生效主義,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取得原
住民身分。有關新生兒出生登記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案件,係以直接取得原住民身分
之目的所為之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上揭函規定,申請人須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登記生效,礙不得異地辦理。另查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行政
院前於 106年 8月17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已刪除原住民身分登記應向戶籍地戶
政事務所辦理之規定,惟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
,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是以,
未來原住民身分登記不限於戶籍地辦理之規定,本部將配合公告原住民身分登記得異
地辦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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