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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規定廢止新北市平溪高爾
夫球場開發計畫之開發同意,涉及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之送達執行疑義」
1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2.19. 法律字第110035002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2月19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規定廢止新北
市平溪高爾夫球場開發計畫之開發同意,涉及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
之送達執行疑義」1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0年1月28日營署綜字第1101015159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送達書面行政處分者,應
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其應送達之處所,則為該法人之事務所;
又該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等事項,行
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69條第2項、第72條第2項及第96條第 1項定
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
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
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及非訟事件
法第183條第1項規定參照)。本案依來函說明四所述「該公司因未於
期限內依公司法辦理改選,其董事、監察人已於109年4月11日當然解
任,是以該公司目前似屬尚未解散或廢止登記,卻無營業所及代表人
之狀態」以致該公司處於無代表人或管理人可為送達之情形,勢必將
影響股東權益,故似屬前開公司法規定所稱「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
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公司法第20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則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
其職權,該臨時管理人於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自屬公司負責
人(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97號判決參照),貴署即得依本法前
揭規定對臨時管理人為送達(本部100年9月27日法律字第1000020760
號函、經濟部100年10月4日經商字第10000662030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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