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作業項下之「權利
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欄位新增「其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
選項,開放可由戶政事務所人員自行登打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04.07. 台內戶字第10902412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7日
主旨:有關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作業項下之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欄位新增「其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原因」選項,開放可由戶政事務所人員自行登打 1案,請查
照。
說明:
一、兼復新竹縣政府 109年 1月10日府民戶字第1090330854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
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
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三、新竹縣政府 109年 1月10日前揭函略以,有關現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登記項下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欄位,因未列有「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之態樣,致戶政
事務所(簡稱戶所)人員倘遇是類案件需以職權更正方式修正登記申
請書及戶籍登記記事例,爰建議增加「父母撤銷結婚登記」選項 1節
,考量現行雖無相關選項,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態樣
甚多,如續以選項呈現似未能全部含括,且現行職權更正作業程序繁
複,為簡化作業流程,本部將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作業項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新增「其
他(自行登打)」選項,開放由戶所人員自行登打原因,並於自動組
合記事時帶入自行登打原因之輸入內容。倘戶所後續遇有前開所述「
父母撤銷結婚登記」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得於「其
他(自行登打)」項下,自行登打「因父母撤銷結婚登記」,後由系
統自動組合相關記事。
四、前揭版本更新排定於 111年 6月辦理,另因應此項變動增修之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全年動態統計排定於 111年12月辦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