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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作業項下之「權利 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欄位新增「其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 選項,開放可由戶政事務所人員自行登打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04.07. 台內戶字第10902412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7日
    主旨:有關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作業項下之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欄位新增「其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原因」選項,開放可由戶政事務所人員自行登打 1案,請查
       照。
    說明:
    一、兼復新竹縣政府 109年 1月10日府民戶字第1090330854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
      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
      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三、新竹縣政府 109年 1月10日前揭函略以,有關現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登記項下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欄位,因未列有「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之態樣,致戶政
      事務所(簡稱戶所)人員倘遇是類案件需以職權更正方式修正登記申
      請書及戶籍登記記事例,爰建議增加「父母撤銷結婚登記」選項 1節
      ,考量現行雖無相關選項,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態樣
      甚多,如續以選項呈現似未能全部含括,且現行職權更正作業程序繁
      複,為簡化作業流程,本部將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作業項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新增「其
      他(自行登打)」選項,開放由戶所人員自行登打原因,並於自動組
      合記事時帶入自行登打原因之輸入內容。倘戶所後續遇有前開所述「
      父母撤銷結婚登記」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得於「其
      他(自行登打)」項下,自行登打「因父母撤銷結婚登記」,後由系
      統自動組合相關記事。
    四、前揭版本更新排定於 111年 6月辦理,另因應此項變動增修之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全年動態統計排定於 111年12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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