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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善期限屆滿後,按次處罰之罰鍰額度計算,不適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 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三)應減輕裁 罰事項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1.01.11. 環署空字第11000816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1日
    主旨:改善期限屆滿後,按次處罰之罰鍰額度計算,不適用「公私場所固
       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
       準則)附表二、(三)應減輕裁罰事項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12月23日中市環空字第1100144237號函。
    二、依裁罰準則附表一規定,「污染特性」( C)指違反本法規定之日(
      含)前1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同附表備註2規定,按次處罰
      者,視為同一案件,按次處罰之次數不列入累積次數計算。同裁罰準
      則附表二、(三)規定,違規日前 3年內首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下稱本法)規定,且未涉及本法第 96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情形者
      ,減輕裁罰之權重上限( E)為0.5。另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
      條第1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1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同執行辦法第 8條第2項規定,1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轄區內,第 2次以上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同條同
      項(款、目)規定者,應依本條第1項規定之2倍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最高至8小時。
    三、本案業者違反本法規定,貴局依法處分(下稱原處分)並限期改善,
      改善期限屆滿後,經複查結果仍未完成改善,貴局得按次處罰。因原
      處分屬第 1次(首次)違規,於改善期限屆滿後之按次處罰,已非屬
      首次違規,因此按次處罰之罰鍰額度計算,不適用裁罰準則附表二、
      (三)所定違規日前3年內首次違規而應減輕裁罰之規定,本署業於1
      09年9月9日以環署空字第1090084256號函復貴局在案(諒達)。
    四、另依貴局所述,本案依前揭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環境講習
      時數為2小時一節,參考裁罰準則附表一「污染特性」(C)之計算方
      式,按次處分視為1次性處分,因此本案不適用前揭執行辦法第8條第
      2項講習時數以2倍計算之規定。
    五、本案請貴局依前開說明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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