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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部函詢「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團體名稱疑義1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1.05.23. 法律字第111035062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23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團體名稱疑義 1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1年4月26日台內團字第1110017319號函。
二、有關所詢旨揭疑義,因該人民團體業經貴部109年8月28日台內團字第
1090042510號函許可設立,且所詢事項涉及人民團體法及社會團體許
可立案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及貴部就業管人民團體之個
案調查及認定事項,爰請貴部基於職權調查及個案事實認定權限,本
於職權卓處。
三、另查司法實務有認為:按人民團體法第1條及第7條規定:「人民團體
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
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而「人民團體名稱不
得相同」,非僅指其名稱不得與其他已許可人民團體之名稱完全相同
,尚包含其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或誤導公眾之虞(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3號判決參照)。併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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