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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函詢「三項裝修工程案件依法得否免辦理公
共藝術」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1.09.21. 文藝字第111302546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21日
主旨:有關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函詢「三項裝修工程案件依法得否免
辦理公共藝術」乙案
說明:
一、復貴院111年9月13日北總玉醫秘字第1110100813號函。
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
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
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爰公有建築物應依
法設置公共藝術。
三、本案所涉工程內容,是否屬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
建造行為,非屬本部權責,建議詢問建築法主管機關或專業工程單位
為宜。如確定非具前述建造行為,則無須辦理公共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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