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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未合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10.11. 勞動條2字第11101409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主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未合者,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6年2月7日台(76)內勞字第458365號函、
      76年6月3日台(76)內勞字第504850號函、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 81年1月7日台81勞動2字第34717號函及88年9月6日台88勞動2字
      第 0040265號函,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條規定及其授
      權訂定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業已修正,爰前
      開函釋停止適用,依現行本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5日台77勞動3字第12704號函,
      查現已定有「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爰停止適用。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2月27日台82勞動3字第79193號函
      及89年10月20日台89勞動3字第0046732號函,查73年8月1日施行之本
      法第 49條第1項規定業於91年12月25日修正,又於110年8月20日經司
      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違憲,爰前開函釋停止適用。
    四、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6年6月4日台(76)內勞字第506181號函,
      查「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業於 111年1月1日
      起停止適用,爰本函停止適用。
    五、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10日台87勞動3字第030878號函
      ,查技術生訓練職類公告業於 98年1月5日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
      號函修正,爰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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