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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未合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10.11. 勞動條2字第11101409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主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未合者,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6年2月7日台(76)內勞字第458365號函、
76年6月3日台(76)內勞字第504850號函、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 81年1月7日台81勞動2字第34717號函及88年9月6日台88勞動2字
第 0040265號函,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條規定及其授
權訂定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業已修正,爰前
開函釋停止適用,依現行本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5日台77勞動3字第12704號函,
查現已定有「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爰停止適用。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2月27日台82勞動3字第79193號函
及89年10月20日台89勞動3字第0046732號函,查73年8月1日施行之本
法第 49條第1項規定業於91年12月25日修正,又於110年8月20日經司
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違憲,爰前開函釋停止適用。
四、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6年6月4日台(76)內勞字第506181號函,
查「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業於 111年1月1日
起停止適用,爰本函停止適用。
五、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10日台87勞動3字第030878號函
,查技術生訓練職類公告業於 98年1月5日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
號函修正,爰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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