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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於 113年1月1日施行,檢送法院例稿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2.12.28.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2040163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主旨: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於 113年1月1日施行,檢送法院
       例稿 7份如附件,請轉知辦理少年事件之庭長、法官及相關業務承
       辦人員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少年
      事件移送前程序相關規定(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7),並自113年1月
       1日施行。為利各少年法院(庭)辦理是類強制處分事件及實務運作
      ,研擬旨揭例稿供參考運用。說明如下:
      (一)同行書:
         1.依少事法第 18條之2規定,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
          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
          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2.依少事法第 18條之3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
          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所列情形之一,得不經通知,逕
          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3.依少事法第 18條之4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
          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所列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者,得
          逕行同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執行後,應即報請該管
          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如法官不簽發,應即將被同行少
          年釋放。
      (二)搜索票:依少事法第 18條之7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
         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執行搜索之必要,得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122條、第128條等規定,報請核發搜索票。
      (三)通訊監察審核表(含通訊監察書):依少事法第 18條之7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監察
         其相關通訊之必要,得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第5條第1項
         、第2項規定報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四)通信調取票:依少事法第 18條之7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
         年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得準
         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2項之規定,報請核發調取票
         。
      (五)少年事件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檢核單(院):為利進行少年需
         保護性的評估,本院研擬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之檢核單,由警
         察機關報請時併填載。少年法院審核時,除依警察機關檢附之
         檢核單,亦得依院版之檢核單內容再次檢視少年之需保護性,
         作為核發同行書之參考。
    二、旨揭例稿刻由本院資訊處建置於「審判系統」(同行書部分共 3份)
      及通訊監察管理相關系統(通訊監察、搜索及調取票部分共 4份);
      爰並置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少年/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項下供參。
    附件-01第18條之2同行書(院) 附件-02第18條之3同行書(院) 附件-03第18條之4同行書(院) 附件-04搜索票(院) 附件-05少年事件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審核表(院) 附件-06通訊監察書(院) 附件-07調取票(院) 附件-08少年事件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檢核單(院) 附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使用表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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