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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因違章建築對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造成影響,以致都市危險及老舊建 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為未達最低等級,是否仍屬都市危險及老舊建 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適用範疇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2.01.19. 營署更字第1121006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月19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因違章建築對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造成影響,以致都
       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為未達最低等級,是否
       仍屬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適用
       範疇1案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1月6日府產都字第1115204422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3條第1項明定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爰符合
      本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之合法建築物,自得依本條例申請重建。
    三、有關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作業,評估人員進行相關評估時,係針對該評
      估建築物之實際使用情形進行分析評估,以確保其耐震能力反映實際
      使用狀況。倘僅考量合法建築物部分,忽略違章建築外加載重對建築
      物耐震能力之影響,恐有與實際現況不符之情形,故多數評估案件之
      評估人員,本於專業及實務面之考量,仍應依建築物現況將違章建築
      納入耐震能力評估之範疇。另依本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對於本條例
      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貴府應組成鑑定小組,
      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請貴府依本條
      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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