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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因違章建築對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造成影響,以致都市危險及老舊建
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為未達最低等級,是否仍屬都市危險及老舊建
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適用範疇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2.01.19. 營署更字第1121006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月19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因違章建築對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造成影響,以致都
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為未達最低等級,是否
仍屬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適用
範疇1案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1月6日府產都字第1115204422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3條第1項明定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爰符合
本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之合法建築物,自得依本條例申請重建。
三、有關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作業,評估人員進行相關評估時,係針對該評
估建築物之實際使用情形進行分析評估,以確保其耐震能力反映實際
使用狀況。倘僅考量合法建築物部分,忽略違章建築外加載重對建築
物耐震能力之影響,恐有與實際現況不符之情形,故多數評估案件之
評估人員,本於專業及實務面之考量,仍應依建築物現況將違章建築
納入耐震能力評估之範疇。另依本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對於本條例
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貴府應組成鑑定小組,
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請貴府依本條
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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