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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縣準用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12.07. 台內法字第0960188261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7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三條關於直
    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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