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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拿大商申請設立中加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7.2.3. 台內營字第564881號(0一三)
    發文日期:民國77年2月3日
    主旨:關於加拿大商財龍銀行公司申請設立中加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77.1.15.發文經投審(77)秘字第0二八八號致本部劉次長函辦理。
     二、查外國人或依法認許之外國法人在我國租賃或購買土地應以自行使用為限(請參照土
       地法第十九條)故外國人應不得投資經營以土地買賣為目的之業務。
     三、另外國人經依法核准投資之事業所需用地,得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取
       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其中第十七條規定外國人不得投資經營礦地乙節,如經行政院專
       案核准者,不在此限(請參照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九條、礦業法第五條)。(內政部
       77.2.3. 臺內營字第五六四八八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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