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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保聯合門診中心縱代辦其他醫療服務仍可免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1.12.31.臺財稅字第811688126號函(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2月31日
    主旨:貴局所屬各公保聯合門診中心代辦「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留用人員暨眷屬團體健康保
       險」醫療服務,其原免徵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並不因此而受影響。
    說明:
     二、公立醫院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之地價稅或田賦全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
       第一項第五款所明定;又依本部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財稅第三九八六七號函(編
       者註:本函編列房屋稅法令彙編)釋,公保大樓門診部房屋屬公立醫院門診使用性質
       ,應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貴局各公保聯合門診中心代
       辦「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留用人員暨眷屬團體健康保險」醫療服務,並不影響其為公
       立醫院之性質,故其原免納房屋稅、地價稅之優惠仍得繼續維持。(財政部 81.12.
       31. 臺財稅字第八一一六八八一二六號函)
       〔依財政部 85.04.12 臺財稅字第八五一0八二四四一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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