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九二一大地震經評估為危險建物仍宜由稽徵機關實地勘查從寬認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88.12.08. 臺稅三發字第880450713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2月8日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未達五成
    者,房屋稅減半徵收;全倒或毀損不堪使用者,房屋稅應予全免。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
    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復
    依本部 88/10/ 1臺財稅第 881948036 號函頒之「稽徵機關辦理九二一集集大震災害損
    失之會勘及認定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依左列規定辦理:(一
    )稅捐稽徵處派員勘查時,應攜帶房屋稅籍紀錄……於勘查後將房屋毀損情形詳細註記。房
    屋全倒或毀損不堪使用者,房屋稅應全免,其房屋座落基地之地價稅亦予免徵。(二)房屋
    毀損不勘使用之認定及因地上房屋坍塌致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由勘查人員從寬處理。…
    …」準此,九二一大地震後,經專業學術機構或建築師公會派員辦理建築物危險分級及其使
    用評估為「危險」建築物者,可否減免其房屋稅或地價稅,仍宜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
    並從寬認定。
    〔依財政部 93.11.19 臺財稅字第 09304164320號令不再援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