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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個人股東於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公司之86年度及
以前年度盈餘轉增資,且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之
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其於該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始行轉讓者,該股票股利得適用所得稅法
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5.06.30. 臺財稅字第095045315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30日
公司個人股東於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公司之86年度及
以前年度盈餘轉增資,且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之
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其於該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始行轉讓者,該股票股利得適用所得稅法
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財政部 95.06.30. 臺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三一五三
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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