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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同共有房屋適用「房屋稅條例」第 5條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相關
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3.11.26. 臺財稅字第103045979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一、公同共有房屋,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
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該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
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
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條第 2款規定。
二、共有房屋,其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該等共有人持有該公同共
有房屋部分,於依上開標準第 2條第 3款規定審認戶數時,以 1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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