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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之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之配偶,持有大陸地區護照且經入出境管理局面談確認在案,則
應屬大陸地區人民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2.13. 台內戶字第09500246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13日
主旨:有關黃○○先生申請更正香港地區配偶干○女士為大陸地區人民疑義乙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府民政局94年11月25日北市民四字第 09433018600號函。
二、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5年 1月19日陸港字第0940023874號函復略以,有關大陸地區人
民與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條第 4款及其
施行細則第 5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條第 1項判斷;另對於日後持有香港居民身
分證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同時持有大陸護照或在大陸地區設籍,應如何區分係
香港居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二者身分轉換之規定如何等相關疑義,依香港澳門關係條
例第 4條第 1項規定,如持有大陸地區護照,即非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之香港居民
;至二者身分之轉換,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辦理。
三、綜上,本案干○女士既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且持有大陸地區護照,並經本部警
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面談確認係屬大陸地區人民在案,依上開規定,其應屬大陸地區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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