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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防盜系統工程施工業務」不受保全業法之限制
發文機關:省警務處
發文字號:省警務處 82.04.20. 警刑偵字第389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4月20日
關於商民游文吉先生以「吉利保全工程行」名稱經營防盜系統工程施
工,該項業務是否涉及保全業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乙節,查保全業法第四條第一項業務範
圍係指: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閱覽場
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如「吉利保全工程行」所從事之防盜系統工程
施工,類似一般家電產品之裝修,屬賣斷之性質,裝置完畢,該行不須對該處所之安全負責
,則該行所從事之業務性質不受保全業法之限制。如該行於防盜系統施工完竣,尚須負擔該
處所之安全防護,如須對警報訊號有所反應,或賠償客戶遭竊損失等,則此項業務必須受保
全業法規範,該行應依保全業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許可登記,方可經營該項業務。(省警務
處82.4.20.警刑偵字三八九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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