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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領有保護令遭家暴婦女,無法提出子女姓氏約定書,其申辦出生登記從姓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7.19. 台內戶字第096011491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19日
主旨:有關領有保護令遭家暴婦女,無法提出子女姓氏約定書,其申辦出生登記從姓疑義乙
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 7月17日府民字第 0960139941B號函。
二、按本部96年 5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略以,父母雙方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
母姓者,由申請人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辦理。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
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三、次按本部96年 7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098491號函略以,因父母一方行方不明(含出
境後行方不明)或雙方不往來等致無法約定,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均係屬欲約定而
不可得。本案係屬本部上開函所指「父母約定不成」,當無疑義,蓋因案附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已載明相對人洪○○先生應至少遠離申請人溫○○女士住居
所 100公尺,自屬無法約定之情形。得依本部上開函規定,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
籤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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