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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住民以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得否變更為漢人姓名登記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9.20. 台內戶字第101030292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9月20日
主旨:有關原住民以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得否變更為漢人姓名登記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101年 9月 5日府民戶字第1010135842號函。
二、依姓名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
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
姓名。但以 1次為限。」同條例第 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六、…有特殊原因者。(第 1項)依前項第 6款申請改名者,以 2次為限。但未成年
人第 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本案達○哈勇依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無
漢人姓名可資回復,應依姓名條例第 7條規定申請改名。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宜蘭縣政府除外)、本部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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