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核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2條第 1項所稱依法辦理之「商業登記」,係指公司登記以外
所有依據法律規定辦理商業組織登記者,包含依「商業登記法」辦理之商業登記及依「有限
合夥法」辦理之有限合夥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5.01.30. 經企字第105046004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30日
基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協助、輔導及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
,為因應新型態中小企業商業組織之設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依法辦理之「商業登記
」,係指公司登記以外所有依據法律規定辦理商業組織登記者,包含依商業登記法辦理之商
業登記及依有限合夥法辦理之有限合夥登記。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