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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2條第 1項所稱依法辦理之「商業登記」,係指公司登記以外 所有依據法律規定辦理商業組織登記者,包含依「商業登記法」辦理之商業登記及依「有限 合夥法」辦理之有限合夥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5.01.30. 經企字第105046004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30日
    基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協助、輔導及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
    ,為因應新型態中小企業商業組織之設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依法辦理之「商業登記
    」,係指公司登記以外所有依據法律規定辦理商業組織登記者,包含依商業登記法辦理之商
    業登記及依有限合夥法辦理之有限合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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