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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十梯次調頻廣播頻率開放申請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89.09.30. (89) 琴廣二字第14409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30日
主旨:公告第十梯次調頻廣播頻率開放申請。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三條、第四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本梯次公告開放共計五個調頻廣播頻率,分為甲類 (小功率) 及乙類(
中功率) ,皆規劃為「指定用途電臺」
(原住民語電臺或客語電臺 ) ,無一般性電臺。申請者
總申請件數以一件為限。
二、甲類 (小功率) 「指定用途電臺」可供申請之頻率、廣播
地區、設臺限制及使用範圍如附表一。
三、乙類 (中功率) 「指定用途電臺」可供申請之頻率、廣播
地區、設臺限制及使用範圍如附表二。
四、重要之電臺工程技術標準:
(一)電臺間「干擾/保護」電場強度標準,如附表三。
(二)甲類同、鄰頻電臺發射天線間之最小距離限制標準,如
附表四。
(三)乙類同、鄰頻電臺發射天線間之最小距離限制標準,如
附表五。
(四)10.6-10.8兆赫鄰頻電臺發射天線間之最小距離限制標
準,如附表六。
五、有關申設電臺之類型、資格、應繳之文件及其他相關工程
技術標準,請詳閱「申設須知」及所附相關法規小冊。
六、索取「申設須知」及相關法規:請於本 (八十九) 年十月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班時間至行政院新聞局廣
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 (台北市天津街二號) 免費領取,或
函索 (封面註明「申設電臺」字樣) ,內附回郵 (新台幣
五十元) 信封 (請詳細書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信封不得
小於 32cm× 24cm ) 。
七、申請案件受理期間:自九十年元月三日至同年元月十八日
止。
八、一律以通訊方式申請,請於受理期限內 (以郵戳為憑) ,
以雙掛號郵寄台北市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
業處第二科收,封面請註明「申設電臺」字樣。
九、本梯次指定用途頻率僅限本次規劃,如發生無人申請設立
電臺之情形,或未通過審議者,致使公告之頻率仍未指配
,將再行規劃適時公告開放。
附表 一:可供第十梯次甲類調頻廣播電臺申設之廣播地區及頻率表
附表 二:可供第十梯次乙類調頻廣播電臺申設之廣播地區及頻率表
附表 三:電臺間「干擾/保護」電場強度表
註:一 60 dBuV/m 為以 F( 50,50) 標準方法評估測試所得之
電臺播音品質電場強度保護標準,其他數值為以 F( 5
0.10) 標準方法評估測試所得之干擾電臺電場強度限
制值。
二、實測時若產生疑義,應以 FCC 73.314 所規定之方法
量測,惟測試接收天線高度改為三公尺。
附表 四:甲類同、鄰頻電臺發射天線間之最小距離限制表
附表 五:乙類同、鄰頻電臺發射天線間之最小距離限制表
附表 六: 10.6- 10.8 兆赫鄰頻電臺發射天線間之最小距離限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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