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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第十梯次調頻廣播頻率開放申請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89.09.30. (89) 琴廣二字第14409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30日
    主旨:公告第十梯次調頻廣播頻率開放申請。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三條、第四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本梯次公告開放共計五個調頻廣播頻率,分為甲類 (小功率) 及乙類(
         中功率) ,皆規劃為「指定用途電臺」
         (原住民語電臺或客語電臺 ) ,無一般性電臺。申請者
         總申請件數以一件為限。
     二、甲類 (小功率) 「指定用途電臺」可供申請之頻率、廣播
       地區、設臺限制及使用範圍如附表一。
     三、乙類 (中功率) 「指定用途電臺」可供申請之頻率、廣播
       地區、設臺限制及使用範圍如附表二。
     四、重要之電臺工程技術標準:
      (一)電臺間「干擾/保護」電場強度標準,如附表三。
      (二)甲類同、鄰頻電臺發射天線間之最小距離限制標準,如
         附表四。
      (三)乙類同、鄰頻電臺發射天線間之最小距離限制標準,如
         附表五。
      (四)10.6-10.8兆赫鄰頻電臺發射天線間之最小距離限制標
         準,如附表六。
     五、有關申設電臺之類型、資格、應繳之文件及其他相關工程
       技術標準,請詳閱「申設須知」及所附相關法規小冊。
     六、索取「申設須知」及相關法規:請於本 (八十九) 年十月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班時間至行政院新聞局廣
       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 (台北市天津街二號) 免費領取,或
       函索 (封面註明「申設電臺」字樣) ,內附回郵 (新台幣
       五十元) 信封 (請詳細書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信封不得
       小於 32cm× 24cm ) 。
     七、申請案件受理期間:自九十年元月三日至同年元月十八日
       止。
     八、一律以通訊方式申請,請於受理期限內 (以郵戳為憑) ,
       以雙掛號郵寄台北市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
       業處第二科收,封面請註明「申設電臺」字樣。
     九、本梯次指定用途頻率僅限本次規劃,如發生無人申請設立
       電臺之情形,或未通過審議者,致使公告之頻率仍未指配
       ,將再行規劃適時公告開放。
       附表 一:可供第十梯次甲類調頻廣播電臺申設之廣播地區及頻率表
       附表 二:可供第十梯次乙類調頻廣播電臺申設之廣播地區及頻率表
       附表 三:電臺間「干擾/保護」電場強度表
       註:一 60 dBuV/m 為以 F( 50,50) 標準方法評估測試所得之
       電臺播音品質電場強度保護標準,其他數值為以 F( 5
         0.10) 標準方法評估測試所得之干擾電臺電場強度限
          制值。
     二、實測時若產生疑義,應以 FCC 73.314 所規定之方法
       量測,惟測試接收天線高度改為三公尺。
       附表 四:甲類同、鄰頻電臺發射天線間之最小距離限制表
       附表 五:乙類同、鄰頻電臺發射天線間之最小距離限制表
       附表 六: 10.6- 10.8 兆赫鄰頻電臺發射天線間之最小距離限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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