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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莊金城醫院對醫療法第十一條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5.3.18. 衛署醫字第850097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18日
主旨:有關莊金城醫院對醫療法第十一條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八十五衛三字第0一五七二二號函。二、依醫療法第十
一條規定:「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又醫療機
構設置標準規定,婦產科診所得設置診所,為病人執行接生或必要之剖腹產手術,仍
應遵醫療法第五十條「醫院、診所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故提供完
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之規定。
三、另查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特約診所,申請辦
理本保險分娩業務,應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置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及觀
查病床;未設置門診手術室者,不得實例剖腹產手術。」,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診所辦理分娩業務及剖腹產手術,併應依照上項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行政院衛
生署85.3.18.衛署醫字第八五00九七八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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