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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國定古蹟二沙灣砲台」土地範圍地號、面積及地籍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8.12.23. 會授資籌二字第09811203143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主旨:公告變更「國定古蹟二沙灣砲台」土地範圍地號、面積及地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古蹟名稱:二沙灣砲台。
二、種類:關塞。
三、位置或地址:港灣段四小段、中濱段。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港灣段四小段12地號(面積20,009平方公尺)、12-1地號(面積10,647.4平方公
尺)、 12-12地號(面積 465平方公尺)、12-13 地號面積 378平方公尺)、 1
2-16地號(面積29,316平方公尺)、 12-19地號(面積 613平方公尺)、12-23
地號(面積 8,021平方公尺)共 7筆地號。
(二)中濱段12-1地號(面積91平方公尺)、 12-15地號(面積 346平方公尺)、 12-
16地號(面積 1,834平方公尺)、 12-19地號(面積1,640 平方公尺)、 12-21
地號(面積 8,711平方公尺)、 12-22地號(面積 2,142平方公尺) 12-26地號
(面積6,118 平方公尺)、 12-27地號(面積 4,055平方公尺)、 12-28地號(
面積 791平方公尺)、 12-29地號(面積15,065平方公尺)、 12-30地號(面積
1,278平方公尺)、 12-31地號(面積 152平方公尺)共12筆地號。
(三)總計19筆地號,面積總計 113,672.4平方公尺。
五、變更理由及法令依據:基隆市文化局提案排除涉及民宅部分土地範圍;經本會「古蹟
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98年度第 4次會議審議決議通過。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
六、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對本處分書如有不符,自本件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30日
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會遞送(地址:10049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 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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