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無主私菸因實際上難以確定其行為人,故主管機關不得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予以沒入, 惟於未查明該系爭菸品之行為人或所有人前,得依行政罰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扣留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12.06. 法律決字第09990501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6日
    主旨:關於臺中縣政府函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拾獲之無主物私菸可否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為
       沒入處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99年11月 8日台庫五字第 09903096860號函。
     二、按處罰法定主義為民主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司法院釋字 313號解釋參照),沒入之
       性質如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屬行政罰種類之一,自應符合該原則。次按行政罰法第21
       條規定,沒入物原則上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同法第22條則規定,沒入之物非屬
       受處罰者所有,但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之工具;或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仍得裁處沒
       入(本部94年 8月23日法律字第0940030328號函參照)。是以,貴署如基於行政目的
       之特別考量,認對於私菸、私酒等之沒入不以受處罰者所有為限,因涉及人民財產權
       ,自應以法律明文規定,以符處罰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
     三、復按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沒收或沒入之。」
       所定「沒入」具有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制裁之性質,仍有上開行政罰法第21條及
       第22條之適用(本部96年 4月20日法律字第0960700331號函參照)。旨揭所詢無主私
       菸因實際上難以確定行為人,主管機關雖不得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予以沒入;
       然於未查明該系爭菸品之行為人或所有人前,仍得依行政罰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扣
       留之。
     四、至於來函所指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6次會議紀錄,會中部分委員發言意見乙節,
       因該次會議就會議討論事項(二)、(三),委員間有不同之意見,故未達成共識,
       僅留供相關機關參考,併此敘明。
    正本:財政部國庫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