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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之規定,準用獸醫師法第48條第 1項第 2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1.28. 農防字第100147200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28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獸醫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直轄市
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農業部 112.11.08. 農授防字第1121472644A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