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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汽公司無資位駕駛員行車有責任肇事受傷,是否給予公傷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07.22. (75)台內勞字第42913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7月22日
     一、駕駛人員行車肇事受傷,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所稱因作業活動及職災上原因引起
       之傷害,屬職業災害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職業災害補償並依勞工請假
       規則第六條規定給予公傷病假。
     二、駕駛人如行車故意或過失致其他人員傷亡或公司財產損失,須加以處分,應另列入工
       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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