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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雇主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先行墊付傷病給付者,始可將勞工申領之傷病給付 收回歸墊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6.06. (80)臺勞保二字第12888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80年6月6日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按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故依上開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普通傷病給付,應由投保
    單位辦理請領手續,其經勞保局核給之給付,投保單位應全數並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又
    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領之保險給付,應被保險人或其
    受益人之請求,由投保單位先行墊付保險給付之一部或全部者,投保單位於墊付後,得於辦
    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時,取得該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證明,請求保險人將其墊付金額逕寄
    該投保歸墊,保險人並應於給付通知表內註明之。前項投保單位之墊付應交由被保險人或其
    受益人本人受領。」本案如依上開細則規定辦理後始有內政部76.4.27.臺內勞字第四九五三
    六五四號函之適用。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3.12. 勞保 2字第0980140095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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