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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入營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其服役期間應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7.03. (82)臺勞動一字第35506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3日
一、依內政部81.01.09台(81)內役字第八一七七二九號函釋略以:「兵役法施行法第七
十二條第三款中段:『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以上者,其原屬學校機關或公私事業機
構之底缺得免保留』之規定,即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以內者,依法應予保留底缺,
本項所指志願留營者係指服義務役期滿後,志願留營繼續服役者始得適用。如係應征
應召服役期間,志願轉服士官役者則無上述規定之適用……。」,本案勞工既於義務
役期間內轉服志願役,事業機構自得免保留其底缺,故其服役年資應否合併計算,仍
請依內政部上開函釋辦理。
二、至於「在營服役期間」是否包含勞工服義務役期間志願轉服士官役之情形乙節,查內
政部79.01.24台(79)內役字第七六三二九二號函說明二已有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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