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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其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經本局依法 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 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請 查照。 發文機關:勞工保險局
    發文字號:勞工保險局 101.06.20. 保給老字第101120377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6月20日
    主旨: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其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經本局依法
       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
       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年 6月 4日勞保 2字第1010140200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示略以:(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 3項規定,依前 2項規定請領老年給
       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第65條之 1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年金給
       付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前項被保險人,經保險人
       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
       止。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 2項規定,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
       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二)
       查老年給付係為提供勞工退休後無工作所得時之經濟生活安全,依上開條例第58條規
       定,被保險人應於符合年資、年齡及離職退保要件,始具備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投保
       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依上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仍持
       續至當日24時始停止,尚不符已離職退保而得請領老年給付要件。(三)實務上考量
       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申辦退保及申請老年給付之便利,投保單位於其勞工離職當日辦
       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
       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
       次月起,按月發給。
     三、據上,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應以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經審查
       符合給付規定者,自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並於次月底入帳。舉例說明
       如下:
      (一)如被保險人於 6月15日離職退保,其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資格,離職退保後 6月或 7月送件申請老年年金者,本局以申請月計算增給或減
         給年金給付比例後,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並於次月底入帳。
      (二)如被保險人於 6月30日離職退保,其餘離職退保之翌日(即 7月 1日) 始具備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資格,因此 6月30日當日送件申請老年年金者,與 7月送件申
         請者相同,本局以 7月計算增給或減給年金給付比例後,自 7月起,按月發給老
         年年金給付,並於次月底入帳。
    正本:貴投保單位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局各處室、本局各辦事處、本局電話服
       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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