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31. (八九)公參字第8713457-0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31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進口銷售「○○」,於酒瓶、包裝盒、酒瓶吊牌及廣告 上,對酒齡、酒精濃度、行銷地區、專利權等事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違反現行及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業經本 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第四五五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檢送處分 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四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0二)二三九七四九七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 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請貴公司依處分書內容就尚流通商品之酒瓶標籤、包裝及吊牌改正 完畢後,將改正情形知本會。 四、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31. (八九)公參字第八七一 三四五七─0一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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