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君(即○○○企業社)因不實廣告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處字第217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被處分人:○○○
右被處分人因不實廣告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銷售「○○○豐胸貼片」商品,於廣告上宣稱具有豐胸功效
,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三、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行政院衛生署來函,略以:八十八年六月七日○○有線電視臺(經
查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三頻道宣播之「○○貼片」廣告側錄
帶乙卷,廣告內宣稱具豐胸效能,應屬誇大不實廣告。
二、案查上開購物頻道宣播「○○○豐胸貼片」錄影帶,系爭商品相關資
料如下:
1.系爭商品所需使用時間需十八天,可使胸部大至一至五吋,發生上
挺美胸作用,所戴胸罩可由A 罩杯至C 罩杯,其使用時間約需二星
期即可,其乳暈還原劑使用時,乳暈顏色可由黑色轉紅色,宣稱其
效果顯著。
2.價格及使用時間:其一組價格計約一、九八0元,二組價格約三、
五00元並贈送○○乳暈還原劑;每組使用時間約需半個月,二組
使用時間計需一個月。
三、為瞭解系爭廣告主之資料,經函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事證,該公
司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函復略以:
1.系爭廣告委刊人係「○○商行」,該商行營業地址設於「臺北市北
投區○○路○○段○○號」。
2.該公司接受委刊人委託,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至六月十三日間共播
出四十二次,系爭廣告係由委刊人○○商行製行完畢後委託該公司
公開播送,且於宣播完畢後收回,因涉及著作權相關法令,並無留
存拷貝帶。
四、案據○○商行(下稱○○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檢附授權書
影本,經查該授權書內容略以:有關系爭廣告,由被處分人授權○○
商行為臺灣區電視購物市場之總經銷,系爭商品若因廣告或品質問題
發生行政處分或需賠償問題時被處分人必須負起全部無限之責任,○
○商行為善意代銷行為,並不負任何責任,系爭節目帶內容如有涉及
相關法律規定事項時,一切責任由被處分人承擔,與○○商行無關,
並有雙方簽訂之授權憑證。
五、經本會(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一九0-00三號函、(八九)公
參字第八八一一九0-00四號函、(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一九
0-00七號函請被處分人到會說明,上述三件公文被處分人均有郵
局送達證明書簽字收執聯為憑,惟被處分人皆未依時到會陳述意見。
六、經請宜蘭縣稅捐稽徵處及宜蘭縣政府提供被檢舉人營業相關資料,經
表示:查○○○君為○○○企業社、○○有限公司、○○砂石行之負
責人,而被處分人迄今並未辦理停業及歇業登記,目前仍在營業中。
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本會人員及宜蘭縣政府人員實地訪查:
1.查○○○企業社(宜蘭縣羅東鎮○○路○○號○○樓),據收件人
○○○先生表示,其已將本會所寄到會說明之函件資料已給被處分
人。
2.另據被處分人表示○○○企業社至八十七年十二月時,已完成沒有
營業,惟至今該社尚未辦理停業及歇業登記。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事業如於廣告內容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即違反前
開規定。
二、案查系爭商品廣告上宣稱,系爭商品所需使用時間需十八天,可使胸
部大一至五吋,發生上挺美胸作用,所戴胸罩可由A 罩杯至C 罩杯,
其使用時間約需二星期即可,乳暈顏色可由黑色轉紅色,系爭廣告宣
稱其效果顯著,上述詞句皆未涉醫療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
,根據衛生署表示,系爭商品刊播廣告內容,係無科學依據之論點,
從而認定該廣告係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殆無疑義。
三、由○○商行所提事證顯示,被處分人為本案之廣告主;又本會分別於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一九0-00三號
函、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一九0-00四
、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一九0-00七號
函請被處分人到本會陳述意見,且上述三件公文均有郵局送達證明書
,收件人均為○○○先生。
四、另經本會及宜蘭縣政府人員實地訪查○○○先生,據收件人○○○先
生表示,其已將本會所寄到會說明函件資料轉給被處分人,又訪查被
處分人○○○先生,據表示○○○企業社至八十七年十二月時,已停
止營業,惟至今該社尚未辦理停業及歇業登記。
五、綜上論結,被處分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衡酌
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及持
續期間、因違反行為所得利益、被處分人等之規模、經營情況及市場
地位、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
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