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君(即○○○企業社)因不實廣告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處字第217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被處分人:○○○ 右被處分人因不實廣告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銷售「○○○豐胸貼片」商品,於廣告上宣稱具有豐胸功效 ,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三、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行政院衛生署來函,略以:八十八年六月七日○○有線電視臺(經 查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三頻道宣播之「○○貼片」廣告側錄 帶乙卷,廣告內宣稱具豐胸效能,應屬誇大不實廣告。 二、案查上開購物頻道宣播「○○○豐胸貼片」錄影帶,系爭商品相關資 料如下: 1.系爭商品所需使用時間需十八天,可使胸部大至一至五吋,發生上 挺美胸作用,所戴胸罩可由A 罩杯至C 罩杯,其使用時間約需二星 期即可,其乳暈還原劑使用時,乳暈顏色可由黑色轉紅色,宣稱其 效果顯著。 2.價格及使用時間:其一組價格計約一、九八0元,二組價格約三、 五00元並贈送○○乳暈還原劑;每組使用時間約需半個月,二組 使用時間計需一個月。 三、為瞭解系爭廣告主之資料,經函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事證,該公 司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函復略以: 1.系爭廣告委刊人係「○○商行」,該商行營業地址設於「臺北市北 投區○○路○○段○○號」。 2.該公司接受委刊人委託,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至六月十三日間共播 出四十二次,系爭廣告係由委刊人○○商行製行完畢後委託該公司 公開播送,且於宣播完畢後收回,因涉及著作權相關法令,並無留 存拷貝帶。 四、案據○○商行(下稱○○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檢附授權書 影本,經查該授權書內容略以:有關系爭廣告,由被處分人授權○○ 商行為臺灣區電視購物市場之總經銷,系爭商品若因廣告或品質問題 發生行政處分或需賠償問題時被處分人必須負起全部無限之責任,○ ○商行為善意代銷行為,並不負任何責任,系爭節目帶內容如有涉及 相關法律規定事項時,一切責任由被處分人承擔,與○○商行無關, 並有雙方簽訂之授權憑證。 五、經本會(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一九0-00三號函、(八九)公 參字第八八一一九0-00四號函、(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一九 0-00七號函請被處分人到會說明,上述三件公文被處分人均有郵 局送達證明書簽字收執聯為憑,惟被處分人皆未依時到會陳述意見。 六、經請宜蘭縣稅捐稽徵處及宜蘭縣政府提供被檢舉人營業相關資料,經 表示:查○○○君為○○○企業社、○○有限公司、○○砂石行之負 責人,而被處分人迄今並未辦理停業及歇業登記,目前仍在營業中。 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本會人員及宜蘭縣政府人員實地訪查: 1.查○○○企業社(宜蘭縣羅東鎮○○路○○號○○樓),據收件人 ○○○先生表示,其已將本會所寄到會說明之函件資料已給被處分 人。 2.另據被處分人表示○○○企業社至八十七年十二月時,已完成沒有 營業,惟至今該社尚未辦理停業及歇業登記。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事業如於廣告內容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即違反前 開規定。 二、案查系爭商品廣告上宣稱,系爭商品所需使用時間需十八天,可使胸 部大一至五吋,發生上挺美胸作用,所戴胸罩可由A 罩杯至C 罩杯, 其使用時間約需二星期即可,乳暈顏色可由黑色轉紅色,系爭廣告宣 稱其效果顯著,上述詞句皆未涉醫療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 ,根據衛生署表示,系爭商品刊播廣告內容,係無科學依據之論點, 從而認定該廣告係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殆無疑義。 三、由○○商行所提事證顯示,被處分人為本案之廣告主;又本會分別於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一九0-00三號 函、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一九0-00四 、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一九0-00七號 函請被處分人到本會陳述意見,且上述三件公文均有郵局送達證明書 ,收件人均為○○○先生。 四、另經本會及宜蘭縣政府人員實地訪查○○○先生,據收件人○○○先 生表示,其已將本會所寄到會說明函件資料轉給被處分人,又訪查被 處分人○○○先生,據表示○○○企業社至八十七年十二月時,已停 止營業,惟至今該社尚未辦理停業及歇業登記。 五、綜上論結,被處分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衡酌 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及持 續期間、因違反行為所得利益、被處分人等之規模、經營情況及市場 地位、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 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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