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自助洗衣店是否依消防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及辦理檢修申報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09.22. 內授消字第10908284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9月22日
    主旨:貴會函詢自助洗衣店是否依消防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及辦理 檢修申報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9年 9月 9日華字第35號函。 二、查自助洗衣店如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且串接使用量達80公 斤以上,因係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7條第 2項第 3 款規定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 207條規定應設置滅火器;另依消防法第 9 條規定,依設置標準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 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 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先予敘明。 三、惟查自助洗衣店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按本部消防署95年10月18日 消署預字第0950500833號函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執行疑義 會議」紀錄議題一決議略以,有關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目前暫以供公 眾使用建築物為限,對於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卻依法應設消 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各地消防機關仍應加強消防安全檢查;至是 否要求辦理檢修申報事宜,由各縣市消防機關考量轄區特性、人力及 整體執行情形,本於權責辦理。 四、另倘自助洗衣店非屬上開管理辦法規定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因自助 洗衣店未明列於設置標準第12條所列場所,故其自設之滅火器、緊急 照明燈及標示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應毋需依消防法第 9條第 1項規 定辦理檢修申報。惟建議業者仍應自行管理維護自設之消防安全設備 ,保持功能正常,以維護消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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