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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曾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等級相當、服務成
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服務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條第1項第4款所
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其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
相近之認定基準,分別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3項、
第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6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1.11.30. 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351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核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曾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等級相當、服務成 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服務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 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其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 之認定基準,分別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