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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軍事院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似宜定位為行政契約,因此軍事院校與軍費生本於行政
契約關係就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退學賠款爭訟,建議依行政訴訟程序辦理追償,並得善用行
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予以保全,使債務人主動賠償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02.22. 法律字第09990000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22日
主旨:有關國軍軍事校院軍費生退學賠款法規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8年12月31日國力培育字第0980003961號函。
二、按國軍軍事院校軍費生享有之公費待遇、津貼,與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時,
應予賠償之相關事宜,係依軍事教育條例第17條第 2 項、第18條第 2項及軍事學校
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辦理。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48號解釋意
旨,此種軍事院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似宜定位為行政契約。來函說明一所述軍費
生退學賠款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屬民事契約關係,容有再斟酌餘地。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自 90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 131條第 1項及第 2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
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至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
間,不適用本法第 131條第 1項規定,應依本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
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即縱使殘餘期間,自本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本部90年 3月22日90法令字第008617號令已釋示在案。另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係採權利消滅主義,於時效完成時,請求權當然歸於消滅。
又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 914號判理由所據「參諸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條規定
意旨」之意見,業於前述本部 90年 3月22日解釋令作成時納入考量。是有關本法施
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如何適用及計算乙節,本部見解仍如
前述,尚無變更(本部 97年12月 1日法律決字第0970040805號函參照)。況最高行
政法院實務亦有採本部見解者(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 9月21日判字第1523號判決與
97年 1月24日判字第 8號判決),可見法院實務上尚無統一之見解,在訴訟上仍有攻
擊防禦餘地。前述軍事院校與軍費生間本於行政契約關係就本法施行前之退學賠款爭
訟,仍建請依行政訴訟程序辦理追償,並得善用行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予
以保全,使債務人主動賠償。
四、又如前述軍事院校與軍費生間為行政契約關係,為節省未來行政訴訟之勞費,建議可
依本法第 148條規定,於契約中明定債務人之給付內容及自願接受執行約款,事後於
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進行
強制執行程序,併予敘明。
正本:國防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依法務部 101.02.13. 法律字第 10103100960號發布,與 101年 2月 4日法令字
第 10100501840號令意旨不符之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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