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28.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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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工程計畫決定後,本府應將拆遷地區、範圍及預定拆除時間公告之。 前項之拆除時間,至少應於執行拆除五個月前通知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