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2.08.北市法一字第095302034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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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意思表示之解釋)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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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九條(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 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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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條(委任關係之消滅--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 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