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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自來水事業類 臺北市政府97.03.13.府授法三字第097017624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一百三十五、文書有分行之必要者儘量利用副本,避免重複辦稿。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理之案件,主體機關或通案分行之機關用正本,其餘有關機關或預計 其他機關亦將有同樣詢問者用副本。 (二)收到其他機關來文,一時未能函復,須向其他機關查詢者,可將查詢行 文之副本,抄送來文機關。 (三)副本除知會外,尚須收受副本機關處理者,應於文內加敘請其就某一事 項予以處理之字樣。 (四)因緊急情況越級行文時,得以副本抄送其直屬上級或下級機關。 (五)正本所含附件,需附送副本受文者時,應在「副本」項內機關或單位名 稱後註明「含附件」或「含○○附件」。 (六)已抄送副本之機關單位,如續有有關來文,其內容已在前送副本中列明 者,不必答

  • 第四十二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其屬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由其 首長簽署並登載於市政府公報發布之。 前項行政規則之下達或發布,由市政府業務主管機關為之,並副知本市議會 、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五十九條(行政規則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 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 定及裁量基準。

  • 第一百六十條(行政規則之下達與發布)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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