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98.05.21. 台內戶字第0980097790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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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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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