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99.06.28. 台內戶字第099013178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十四條(戶籍資料之保存)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 存處所。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