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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91.06.10. 境仁憲字第091007069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七條(港澳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處罰)
    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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