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內政部 88.07.02. 台內地字第8807450號函
中央法規
-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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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之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 一、聲請換給或補給權利書狀者。 二、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 三、聲請抄錄或影印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者。 四、聲請分割登記,就新編地號另發權利書狀者。 五、聲請閱覽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者。 六、聲請閱覽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者。 前項工本費、閱覽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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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依本辦法辦理臺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 ;應收取之登記費,由登記機關先行記帳,並由囑託機關編列預算分次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