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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074.06.10. 台財稅字第1733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申報現值)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 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 第九十八條(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效力)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 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 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 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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