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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84.05.10. 臺財稅字第8416224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三條(舉發獎金)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有短報、漏報、匿報或故意以虛偽不實及其他不正當行 為之逃稅,或幫助他人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以罰鍰提成獎給舉發人, 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 第三條(提獎辦法)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 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 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 第三百十九條(代物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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