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類
財政部 93.12.29. 臺財關字第09305506680號
中央法規
-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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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提獎辦法)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 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 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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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每案獎金之最高額限)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