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經濟部 111.03.28. 經商字第11102408770號公告
中央法規
- 商品標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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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